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实践中可能存在遗嘱人立遗嘱后又予以撤回或变更的情况。现在民法典规定,公证的遗嘱已经不是最高效力,要以遗嘱人去世前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当然,也存在遗嘱人在立遗嘱后自行处置遗产的行为,后续处置行为改变了遗嘱的内容。所以,如果要办理过户,法律上有两种途径,一是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的公证,这与遗嘱人公证遗嘱不一样,办理的是房产过户的公证。二是到法院通过诉讼确定房产继承的事项。不动产办理房产过户时需要继承人提供上述公证或者法院文书才能办理过户。在公证或者诉讼时要注意,一定要注明其他人放弃继承该房产,该房产归某一继承人所有。若遗嘱人存在配偶且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子女放弃继承的,遗嘱人的配偶一方可以当然遗嘱继承全部份额,如果是遗嘱人的子女和配偶同时在世的情况下,那么,遗嘱人的配偶就要把属于自己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的份额赠与给子女,然后继承人放弃继承,这样子女就属于以继承+赠与的方式获得房产。若该房产属于商品房,则房产过户至遗嘱人配偶或者子女名下所产生的税费可能不同,不存在土地出让金、城市配套费等费用。另外,实践中存在划拨土地上的动迁房,这种房产属于划拨取得,有一定福利性质。如果遗嘱人同时存在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房产过户到遗嘱人的配偶名下就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城市配套费等费用。如果要将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涉及到遗嘱人配偶赠与子女一半的份额,赠与也属于交易的一种方式,涉及交易则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配套费等费用,这笔费用比较多。当然了,这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城市配套费等费用后,遗嘱人的儿子若再继续出售该房产则不需要再次缴纳。两种房产过户的法律手续而言,公证需要的资料繁多时间漫长,而法院的程序相对周期短,手续不需要那么复杂,具有较大的优势。因此,各种利弊可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处理,不过还是建议继承人选择法院的程序办理房产过户的手续,高效便捷。